班级财产管理条例(试行)

一、管理理念:

班级财产管理,是班主任对学生施行良好教育的有效途径,是培养学生公共意识和文明素质的迫切需要,是良好班风的标尺。

二、管理要求:

班级财产指教室内的财物。总务处在开学前将教室设备、财产全面维修,开学时点交给班级使用保管。

各班应落实得力学生干部为财产管理员,在学期初将名单上报总务处。

三、考核奖惩:

1.以学期为单位, 总务处在期中与期末分两次,组织同一年段各班财产管理员对班级财产进行全面检查。

2. 总务处根据平时维修单、检查打分和其他处室反馈的汇总情况,学期结束时对同一年段班级财产管理情况进行排名,根据排名采用等差原则评定考核分,年段第一名考核得4分,年段第二名考核得3.8分,依次类推,年段第第十六名考核得1分,将评分结果送报政教处。

3.高一用作晚自习教室的班级,考核得分加0.2分。

4.班级财产在使用过程中属正常耗损,应及时报修;如故意损坏,则按原价赔偿;如恶意损坏,则加倍赔偿,并视情节轻重,报政教处处分。

5.班级财产失窃和教室门窗的关锁情况,也酌情列入财产量化考核(占量化考核分4分中的1分)。

四、报修:

班级财产损坏,由各班财产管理员到总务处填写维修单,总务处凭报修单组织维修;

绍兴一中总务处、政教处

2005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