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学校财务管理若干规定

 

为建立健全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财务管理体系,增收节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开展,促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小学校会计制度》与《中小学财务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财务管理体制

第一条  市属学校按市属和镇属分别实行以下两种财务管理体制:

1、市属各类学校,实行主管部门“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体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2、各镇实行“集中管理、分校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各镇单独设置“镇教育经费管理委员会”,配备专职财会人员,管理全镇学校的财务活动。“镇教经会”为一级核算单位,直接与镇财政或主管部门发生经费领拨关系;镇中学、镇中心小学、具有一定规模的镇成人文化技校(职校)为二级核算单位;完小和镇中心幼儿园为三级核算单位,其余学校或教学点为报销单位。

第二条  学校财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权限、技术职称、任免奖罚、应严格按照《会计法》规定执行。各单位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在行政上归单位领导,业务上接受财政部门和上级财会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为提高会计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在职财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

中小学校校办产业、勤工俭学项目的财务活动,由学校财务机构统一领导。

二、预算管理

第三条  各学校每年应根据本单位实际与教育发展情况,认真编制单位预算。单位预算包括单位收入和单位支出预算,学校应根据预算编制原则,采用零基预算和综合预算的方法编制。

第四条  预算编制应当贯彻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的方针,做到稳妥可靠、量入为出、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妥善安排各项支出,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综合预算在年初一经确定,中途一般不予调整。如因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的,可提出调整预算方案并报财政部门同意,杜绝无预算计划的各项开支。

第五条  学校收入预算

1、各学校应根据本单位实际,综合预算本单位的收入,学校收入预算包括财政预算内拨款(补助)资金、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拨款、政府性基金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2、学校收入编制除财政预算内拨款(补助)外,其余收入按上二年的收入平均数和当年增减因素编制。财政拨款按照年初确定的综合预算指标数和经财政审批同意增加的日常公用经费指标数的范围内,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资金按月拨款,预算外财政专户安排的资金按收入进度拨款。学校收入预算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切实做到不少报、漏报、虚报。

第六条  学校支出预算

在编制支出预算时,学校根据预算收入情况,优先保障单位的人员支出、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一般公用经费支出,再酌情考虑经常性业务费、其他公用支出和项目支出。一般编制方法是“人员经费按标准,公用经费按定额,专项经费按轻重缓急及财力可能”。

1、人员支出包括在职人员的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和其他等。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包括离退休费、退职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助学金、住房公积金、其他等。

2、日常公用经费主要包括公务费支出(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机动车辆燃料费等)、业务费(教学业务费、实验实习费、宣传费、文体维持费等)、设备购置费(仪器设备、文体设备、图书及其他设备)、修缮费(房屋及各类建筑物和设备维修所发生的费用,及不够基建立项的零星土建工程费用)、其他费用(指上述以外的有关支出,包括按规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等)。

3、专项经费(包括基建)根据学校财力的可能,分轻重缓急逐项排队编制。对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项目,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各校可根据事业发展要求,逐步建立三至五年的中长期项目备选规划。

三、收入管理

第七条  财政划拨的各类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改变用途。

  学校经物价部门批准收取的事业性收费收入,按国务院、财政部对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上缴同级财政部门设立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单位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按财政部门核定的综合预算,向财政部门申请划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财政专户尚未划拨到单位前,不能直接作为本单位事业收入处理。学校不得隐瞒收入,建账外账、私设小金库等。

第九条  社会各界对教育(学校)的捐资助学款,应缴入市人民教育基金,捐资款主要用于发展教育事业改善办学条件。

第十条  社会力量办学收入经费,应按总收入的40%上缴学校行政,以补充学校水电费与房屋设备折旧费。学校食堂旨于为学生服务,原则上不产生利润,若有微利,应全额上缴学校行政,不得搞教职工福利。

四、支出管理

十一  支出是指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十二  学校支出包括:

1、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险缴费、办公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培训费、招待费、劳务费、维修费、离退休费和其他费用。

2、建设性支出,即学校用于建筑设施方面的支出,包括用专项资金和社会捐赠等新建、改建、扩建、建筑设施发生的支出。凡经市发计委批准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除上级给予一定的基建专款外,学校(尤其是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结转自筹基建经费,用于学校的基本建设,并按财务操作规定划转基本建设银行专户。

3、勤工俭学支出,即学校在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4、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5、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非财政补助预算资金对附属单位补助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  学校开展非独立核算勤工俭学活动,必须以不影响正常教学活动为前提。在开展非独立核算勤工俭学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勤工俭学支出应当与勤工俭学收入配比。

十四  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十五  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在安排各项支出时,必须贯彻勤俭办事业、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留有余地的原则;必须贯彻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有利于事业发展的原则。

学校可以根据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的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办法。

十六  学校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不得收受任何非法的支出票据。

十七  差旅费、住勤补贴按绍市财行[2001]13号文件《绍兴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严格控制外出活动,确实需要组织外出参观学习的,应控制外出参观人数,并报市教育局备案。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且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十八  认真执行绍市教字(2002)34号文件《关于深化市属学校“三制”改革的几点意见》和绍市教字(2003)76号文件《关于深化市属学校结构工资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精神,深化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根据岗位职责、工作实绩,拉开分配档次,建立多劳多得、优劳优酬的分配机制,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切实抓好学校人员经费支出总额控制工作,按月汇总人员经费支出情况,并按原科目渠道列入相应支出科目。

十九  独生子女补助费的发放。实行计划生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职工,按规定标准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独生子女保教费补贴按绍市价费(1999)20号文件执行。

二十  严格控制消费性支出,购买国家规定属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或虽在目录外但超过规定经费限额的物品,必须进入政府采购,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按规定开展招投标。学校组织的大宗物品招投标,必须按绍市教委监字(1998)205号文件执行。按照规定进行计划申报、招标审批、编制标书、组织招标、结果公示、物品验收等。

五、财务结报管理

二十一  提高学校财务结算工作质量,学校提供的原始凭证必须真实、完整、合法、大小写金额一致,经办人审批人签章齐全。原始凭证按要求归类,并确定费用类型、开支渠道。招投标的报销业务要提供相关标书、合同、文件等有关资料。支出超过1000元应使用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和财务审批人印鉴由两人分别保管,借用支票使用金额不能超过5万元,并在10天内使用结报,支票内容填写真实、完整。作废的支票3天内向中心支票管理人员办理报废手续。现金收入及时缴存银行,并及时到中心进行结报。

二十二  备用金主要用于零星开支,不能挪作它用或坐支现金。当月发生的会计业务当月核算完毕,并于次月5号前将有关数据及报表报送中心。认真做好财政业务处理系统和远程报账增量复制工作,及时与中心核对银行存款。

六、结余及其分配

二十三  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学校结余包括经常性收支结余和勤工俭学收支结余。

1、经常性收支结余包括事业收支结余和勤工俭学收支结余。

事业收支结余=(教育经费拨款+教育附加拨款+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附属单位缴款+捐赠收入+其他收入)-(拨出经费+事业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结转自筹基建)

勤工俭学收支结余=勤工俭学收入-勤工俭学支出

勤工俭学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勤工俭学亏损,其余部分并入学校结余。

2、专项资金收支结余是指专项资金收入与专项资金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计算公式为:专项资金收支结余=专项资金上年度结余+本年专项资金收入-本年专项资金支出。

二十四  学校的经常性收支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转入事业基金用于单位历年滚存的结余资金。

七、专用基金管理

二十五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二十六  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医疗基金、奖教奖学基金、留本基金和其他基金。

修购基金是按照事业收入和勤工俭学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职工福利基金是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的资金。

医疗基金是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并参照我市医保制度有关规定用于未纳入医疗经费开支范围的职工医疗开支的资金。

奖教奖学基金是接受社会捐赠,专门用于奖励教职工和学生的资金。

留本基金是根据出资者的限定,必须保留本金,仅以其所提供资产的收益安排支出的基金。

其他基金是指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提取和设置的专用基金,包括职工教育费等。

二十七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的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专用基金的使用必须支持先提后用,量入为出,留有余地,讲求效益的原则;必须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各项专用基金需要相互调剂的,必须报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防止任意扩大消费基金支出。

学校必须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专用基金使用管理情况。

八、固定资产的管理

二十八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按绍市教计字[2003]85号文件《绍兴市直教育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通知执行。落实分管领导,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制度,规范固定资产计划、购置、使用及报废减损程序,确保固定资产不流失。

二十九  财产保管员负责财产明细账的管理,做好固定资产的验收、登记、保管、领发、调拨等工作,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卡相符。学校固定资产每年清点,对需要报废的财产,在9月份填表上报,主管部门组织技术鉴定,报废财产中,房屋、土地、车辆及单位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5000元以下的资产处置,由主管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备案

三十  学校用国有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必须向同级国资部门办理资产转移和产权登记手续,并相应调整学校的资产、资产账目;经济实体凭资产转移文件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办理注册资本验资。

九、经费使用管理

三十一  学校经费使用管理原则上实行“一级核算,归口管理”。行政经费定额(切块)包干,教学经费与教职工人数挂购,专项经费实行“零基预算”,节余留用,超支不补。

三十二  市属学校大额现金支出或借用现金、工程款支付除学校校长签名还必须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支付。

三十三  财政划拨经费专款专用,不能撤自移作他用,超过规定限额须实施政府采购或校内招投标办法。

三十四  学校事业基金的使用,要以学校整体利益为主,并贯彻“先收后支,以丰补兼,计划管理”的原则。主要用于还贷、教学、科研、行政等事业发展。

三十五  各校用款须按月、按季计划使用,对超进度、超额度用款,一般不允许,确因特殊情况急需使用的,向主管部门汇报,经领导同意后方可调整。。

十、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校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三十七条  报告内容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决算表、事业(勤工俭学)支出明细表、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及财务分析。决算必须符合财经法规,做到收支数额准确,内容完整真实,报送及时。年终编制财务分析报告,内容包括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情况,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财务管理情况,以及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第三十八条  财务分析的主要指标有经费自给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师生比、收入计划完成率等。

十一、财务监督的管理

第三十九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校必须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四十条  学校财务监督的内容包括:对贯彻执行财经法令、法规和财政财务规章制度等情况和问题的监督;对预算执行情况以及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和财务资料的完整性、及时性、准确性的监督;对财务核算的规范性、科学性的监督。

四十一  学校的财务监督必须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方法。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督方式。采用内部审核,上级有关部门检查和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等各种形式进行。

对于财务监督中发现的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学校必须按要求认真纠正。

四十二  实行专项资金跟踪反馈制度,应建立项目责任制,确定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确定、资金的投入使用、竣工验收等负完全责任。项目负责人一般由学校负责人担任。

四十三  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增强学校财务工作透明度。各校应建立由行政、工会、教工代表组成的学校财务审查小组,对学校经费收支情况进行审查。公开学校经费收支的项目和内容,加强群众性的财务监督检查。学校年度收支预、决算应向教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审计。

四十四  学校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