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一中爱心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弘扬团结友善、助人为乐的美德,使绍兴一中师生的爱心行动规范、有序,并使之成为可持续行为,特成立绍兴市第一中学爱心基金会。
第二条:一中爱心基金会宗旨是:资助特困学生,实施经济救助,帮助他们克服困难,摆脱困境,以激励他们发愤读书,学有所成,为国成才。
第三条:本基金会围绕宗旨开展的一切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基金会接受学校的指导,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

                               第二章、任
 


第四条:制定筹集基金的方案和资助特困学生的办法,组织各种资助特困学生的活动。
第五条:募集、管理和使用基金会基金。每年定期举行捐款活动。根据捐赠者的意愿和实际需要可设立专项基金。
第六条:组织资助工作,定期向广大师生和社会有关人士公布资助情况。
第七条:加强宣传基金会宗旨,拓宽募集基金的渠道,不断充实和扩大基金规模,资助更多的贫困学生。

 

第三章、基 


第八条:基金的来源:
    ①学校拨给的助学专项资金。
    ②广大教职工、家长和校友的个人捐款。
    ③社会各界的单位、团体和个人的捐款。
    ④其他收入。
第九条:基金管理:
   根据有关法规,制定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制度。
   基金设专门帐户,接受校财务统一管理和检查。
第十条:基金的使用
   基金会每年以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对我校在读学生中的下列对象发放“爱心助学金”。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的子女或家庭经济收入达不到最低保障线的学生; 
②依法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
③革命烈士子女;

④列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的未成年人;
⑤因自然灾害或家庭变故等诸多原因造成的临时困难学生;

⑥其它生活特别困难的学生。   

对以上学生,基金会视不同情节,给予以下不同的资助。

每项资助活动须经校爱心基金会审核,并将开支情况通报全校师生。
第十一条:基金的监督与信息反馈:基金的使用情况定期向学校行政领导报告,定期向全校公布。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管理者是一中爱心基金会理事会。理事会由若干名理事组成。理事中包括学校行政领导(副校长、政教主任或学生处主任、团委负责人各1名)、教职工(包括年段长或学区主管)、家长、学生(各班班长或团支部书记)。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主管副校长),副理事长若干名,设常务副理事长一名。均在理事中推选产生。根据需要理事会可聘请若干名特邀顾问或名誉理事。
第十四条:理事会的办公费用由学校开支,不得从基金中开支。
第十五条:理事会职责: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推选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
    主持召开理事会,负责制定基金会的工作计划,听取和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总结。
    理事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

 

第五章、附 则


第十六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通过。
第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绍兴市第一中学爱心基金会
                                        二○○三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