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一中计划生育工作若干规定

为了搞好计划生育工作,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在执行《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绍兴市越城区计划生育条例》的同时,结合本单位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在职教工必须实行晚婚、晚育。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依法登记结婚者为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晚婚以后生育的为晚育。

二、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要求生育的,必须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核定,报街道计生办批准,发给生育证后方可怀孕生育。

三、有生育能力的夫妇,必须落实“一孩上环,二孩结扎”的可靠节育措施。已有一个孩子的育龄妇女应在月内施行男或女绝育手术。

四、对上环失败的职工需作人工流产者,其假期不作病事假计,医疗费实报。未实施上环的职工因避孕失败,属第一次人工流产的,其医疗费按现行工龄年限报销,假期按病假计;第二次流产的,医疗费全部自理,假期按事假处理。

五、各种手术的统一假期规定如下: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起休息2天。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如手术在假期进行,奖励100元。产后结扎输卵管按产假另加14天。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16天。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一个月。

六、无生育证而生育者,按有关规定罚款。并给予行政处分。

1994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