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一中中学生团校工作条例

第一条:中学生团校是中学共青团组织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在实践中创造的团的工作有效形式,是实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贯彻《中学德育大纲》的重要基地,是加强中学共青团基础建设的重要途径,为使中学生团校制度化,规范化,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中学生团校的基本任务是: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的基本要求,以团的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内容,以教育培训、实践活动为基本方式,培养入团积极分子,搞好团前教育,推动团员发展;加强团的基础教育,提高团员素质;培训团的骨干;进行党的基础知识教育。

第三条:中学生团校在校团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主动接受校党政的指导和帮助。团校设立校务委员会,团校校长由校团委书记担任,聘请校党委书记任名誉校长,校务委员会成员由学校德育工作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的有关成员及团委,学生会有关师生组成,必要时可聘请校外辅导员参加。

第四条:凡在校的团员(非团员)、团干部均可参加中学生团校的学习,接受培训。团员(非团员)和团干部参加团校学习,须经团支部推荐,校团委批准。

第五条:(非团员)入团,应先参加团委学习,接受团的教育。团员在校期间均应参加一期团校学习,受到教育与训练。团支部委员以上的团干应受到一至二次的培训。

第六条:中学生团校以团的基础知识教育、思想政治教育和党的基础知识教育为主要内容。同时,根据学校中心工作和形势发展的需要,安排补充学习和活动内容,突出针对性,层次性和实践性。

第七条:中学生团校每学期办班1--2期,每期学习时间一般为7---10课时,安排在班团活动时间和课余时间进行。

第八条:团校对在校学员的学习、纪律、思想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在完成一阶段的学习任务后,要对学员进行考核,并给予鉴定。对成绩合格的学员,发给结业证书。学员在团校学习期间的表现,作为入团、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根据团校学习内容的需要,建立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可聘请校内外各级党政领导、老干部、有关专业教师,先进入物等为团校的兼职教师形成合理的教育网络,学校教师从事团校教学及活动,应计入教学工作量。

第十条:中学生团校所需经费一般从团费中开支,也可向学校适量申请经费。

绍兴一中团委
1994年制订
1998年10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