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一中中学生业余党校工作条例
第一条:中学生业余党校是党组织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组织学生在实践中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有效形式,是培养和造就既有真才实学,又有坚定共产主义信念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特殊学校,是使党的事业兴旺发达,后继有人的有力措施。为使中学生业余党校办得更规范、更完善、更有创见,办出自己的特色,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学生业余党校的任务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央关于改革和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以党的基础知识的早期教育为基本内容,以教育培训,实践活动为基本方式,进一步提高优秀青年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增强党后备力量。
第三条:中学生业余党校由校党委领导,校团委具体组织开展活动。由校党委委员,团委书记及部分党员教师组成党校校务委员会。党委书记任校长、团委书记任教务长,校务委员会成员各司其职,组织和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条:中学生业余党校根据学生内容的具体需要,建立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聘请校外知名人士,优秀党员,老干部,有关专业教师,先进人物等为党校的兼职教师,形成较合理的教育网络。
第五条:凡本校学生团员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品学兼优,愿意参加党校学习和活动的,由本人申请,团支部推荐,团委审核,经中学生业余党校校务委员会批准,分期分批进入党校学习培训。
第六条:党校学员必须自觉遵守《党校学员守则》,积极参加党校的各项教育活动和实践活动,严于律已,积极进取。努力学习党的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自觉学习科学文化知识,自觉维护学校集体和人民的利益,争做好人好事,同一切不良行为作斗争。
第七条:中学生业余党校学制为一年。学习期间党校对在校学员的学习、纪律、思想等方面提出具体的要求。学习期满要对学员在理论知识、社会实践、心得体会、考勤等四个方面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学员,由党校校务委员会颁发统一的结合证书。
第八条:学习期满后,中学生业余党校在结业学员中评出若干学习认真,表现突出的学员为优秀结业生,并颁发荣誉证书。优秀结业生将根据表现被校党委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九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本条例由中学生业余党校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绍兴一中业余党校
1994年10月制订
1998年10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