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育硕士费用报销的通知

 

教育硕士学费,学校负担三分之二,个人负担三分之一。入学后学校给予报销,三年后没有拿到硕士学位的老师,学校不给予报销学费(已经报销的部分,学校予以追缴)。

一次性报销的,学校按三分之二给予兑现(未拿到硕士学位的,学费由个人全部负担);分二次报销的,第一次8000元学校全部予以兑现,第二次按比例分担兑现。

其他费用,包括车、旅费,以个人帐户报销满额为原则,超出部分自理。

      校长室

      二○○七年十月八日修订